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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邯郸市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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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9日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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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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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引黄工程运行管理,根据《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引黄工程是指引黄入冀补淀邯郸段输水干线的河道渠道,以及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我市引黄工程受水区主要有魏县、大名县、馆陶县、广平县、肥乡区、曲周县、邱县、鸡泽县8个县(区)。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引黄工程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邯郸市生态水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水网中心)按照职责具体承担引黄工程运行维护及执行引黄工程调度计划、水量计量、水费收缴等工作。

引黄工程受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河道、渠道的管理以及引黄配套工程建设、用水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输水安全保护、水污染防治、用水管理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引黄水利用效益。

沿线各级河长要采取河长主抓与部门联动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行政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推进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水利厅整合现有引黄工程信息化资源,提升我市引黄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水量调度与工程管理

第六条  引黄工程实行“水源统一调度、工程统一管理、用水统一收费”的管理格局。

第七条  市水利局负责对引黄、引江、引卫、引漳及岳城、东武仕水库等多个水源统一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其中引黄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八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及时向市水利局报送用水计划申请,市水利局结合水源状况,制定水量调度计划,并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九条  市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批准的引黄水量,科学调度,按照优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水功能区生态补水以及相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做好邯郸境内引黄干渠输水期间管水、护水、用水工作,确保输水安全。

第十条  市水利局根据年度调水计划,结合实时雨情、水情、工情等下达调度指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调度指令执行。

第十一条  引黄工程输水调度应当服从全市防汛调度。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按照农业水价统一收费,建立用水收费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黄干渠上的涵闸、枢纽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由市水网中心统一调度,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市水网中心统筹安排;日常巡查、维护、更新改造等相关工作由市漳滏河管理处统一管理。

引黄工程的河道、渠道按管理权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在引黄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依法履行审批程序,通报市水网中心,并采取导流等措施,不得影响引黄输水安全。

第三章  水质监测与水生态保护

第十五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政府要全面开展引黄工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工作,摸清引黄沿线涉水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雨水口等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数量、基本情况和溯源关系等信息,全面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组织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

第十六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政府负责协调沿线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全面清理影响引黄输水水质的外源污染物,确保引黄输水渠道清洁。

第十七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逐步改善汇入引黄河道、渠道水质。引黄输水期间,向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水功能区输水的引黄河道、渠道内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第十八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政府负责协调处理交通与输水安全有关事宜,监管交通运输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巡查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引黄工程运行机构应按照工程运行维管要求,对工程进行日常管护及重点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组织抢修、抢险,确保工程良好有序运行。

第二十条  引黄工程受水县(区)政府要做好引黄工程安全保护相关工作,将引黄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防范和制止危害引黄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引黄工程及其管理秩序、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律责任按照《河北省引黄运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