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论述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明确审查对象和方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竟争。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2016年4月18日)
完善政策执行方式。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改革督察工作,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利好民营企业的改革方案专项督察,推动落实。
——《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11月1日)
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的构建新发展格局、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保障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都要抓在手上、抓出成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11月2日)
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
——《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20年ll月30日)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2月16-18日)
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乎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3月l5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8月30日)
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
——2021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规范数字经济发展……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1月16日,《求实》杂志第2期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不断做强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要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各地区务必树立大局意识,严肃落实制度改革要求,不得违规出台地方“小政策”。
——2022年4月16日,《求实》杂志第8期发表习近平总书记文章《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要健全产权保护制度,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要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市场准入清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要完善行业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外资监管、竞争监管、安全监管等综合监管的协调联动……。
——2022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2022年6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
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生产许可制度,健全破产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l9年10月3l日)
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完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体系。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ll日)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支持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完善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进能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准入,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业务的监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l0月29日)
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适用指南,建立例外规定动态调整和重大事项实时调整机制。研究制定行业性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鼓励各地区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统一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构建跨区域的市场监管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202l年l月3l日)
会议强调,要加快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等。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良好格局。要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宣传培训,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8月30日)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3月25日)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概念及管理规定
1.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为确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哪些单位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哪些内容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能够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建立的自我审查机制。
2.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这是因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灵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的良性循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率最优化。
3.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快建设国内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也就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我国面对当前国际国内大变局下的应势之举,这已经成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性政策。
4.哪些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对审查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概括来说,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对外效力,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经济管理类事项,这样的话,下列文件就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①单位内部管理文件,如人事、编制规划、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廉政建设、财务、考勤等内部工作制度等。
②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
③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等往来函件。
④依职能开展的常规性具体行政行为,如阶段性执法行动方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备案等。
⑤未参与起草的上级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转发的上级或其他部门的文件。
⑥其他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部门间管理制度等。
5.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意见》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两个角度,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经营生产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提出了18项禁止性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其核心原则就是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和促进公平竞争。
同时,还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这些标准全面系统地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为政府依法行政列出了负面清单。
其中,市场准入和退出直接决定了经营者数量,决定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维护市场公平,首先要防止政策措施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公平公正。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含5条具体要求,从以往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看,第(3)条规定的“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属指定交易问题,这个问题是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表现最为典型、所占比例最大、被调查数量最多、破坏市场竞争力最严重的一种形式,这在咱们随后谈到的实际案例中会有具体体现。
6.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审查方式是以自我审查为主,同时也强调外部监督。应该说是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这主要是从国内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也就说由执法机构提出建议,相关机构自己进行纠正。但是,《反垄断法》修正案对于违反公平竞争事项的处理方式是有新的规定的,希望能引起大家关注。
第二,因为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的了解更为透彻,采取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潜移默化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促进良性竞争文化逐步形成。
第四,从国际经验来看,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事项也多是由文件起草部门或发文部门负责,第三方的介入多以事后为主这样也符合保密原则。
7.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图表形式明确了公平竟争审查的基本流程。具体来说就是“三步走”:一是识别是否需要审查。如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需要审查;不涉及则不需要审查。二是核对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照审查标准逐一核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如果认为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审查完毕;认为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则需要详细说明违反哪项标准,具体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三是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对于违反相关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能出台,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在政策措施出台后逐年评估实施效果;认为不适用例外规定的,则不予出台或者修改调整。经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应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直至不违反任何一项标准为止。
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中应当严格履行征求意见程序。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程序要求的目的:一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书面的审查结论中予以说明。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规范审查结论形式,《实施细则》制订了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表”,供政策制定机关使用。“公平竞争审查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全要素、全流程,包括文件名称和性质、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核对标准情况、总体审查结论、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审查工作人员逐项填写上述信息,提交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发文程序。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竟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严格填写使用“公平竞争审查表”,能够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强化程序约束,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8.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实施细则》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不同地方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对某些特殊政策做出了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属于四种情形:
一是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
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是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是明确实施期限。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还要逐年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逾期效果的要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9.政策制定机关不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关于这一块内容,《反垄断法》修正案有了更细化更严厉的规定,待会还会提到。
10.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文件或政策措施时,可以向哪里举报或反映?
答:依照《邯郸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文件或政策措施时, 均可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线索。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受理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转送相应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处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举报的,原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处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处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
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报告后及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复核。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制定机关依法处理。
11.公平竞争审查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审查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及时公开。
提醒大家一下,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希望大家能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给予更多关注,对于这个环节的落实情况,在今后的专项抽查和督导工作中很可能会成为常态化的重点抽查事项。
12.什么是市场主体?何谓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答: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一般指的是经营者,就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既包括营利性组织,也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广义上的市场主体则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进入市场的投资者、消费者、自由职业者、各类社会组织及政府各职能部门。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市场主体或经营者,主要应看其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经营活动,而并不看重其具体的组织形式。比如对某些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独立发挥作用,促成交易过程达成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广义上是可以作为市场主体或经营者对待。
经济活动,狭义的一般是指发生商业交易的行为。指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利益关系的商业买卖、商业交换、价值兑换等,也包括非营利性的经济交易活动;广义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上述内容,也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上述活动制定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活动等。
13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仅是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能,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对相应市场主体具有普遍约束、限制、规范、指导性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对外公开发布实施的各类文件。也就是说,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必须是具有对外效力的。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标注适用年限,未标注年限的自施行之日起满五年自行终止;暂行或试行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未标注的视为两年,到期自行终止。
该《办法》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处理,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
从这几条规定可以看到,其实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的相关要求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可以通过优化发文审批流程,把这些工作结合到一起进行统筹安排。
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