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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邯郸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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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31日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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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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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利局

关于征求《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编制了《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公众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发送邮箱hdjhk2022@163.com。

联系人:秦素萍  5529595

附件:1、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2、征求意见反馈表

                 

                                   邯郸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邯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回用等相关节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邯郸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五条 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分行业负责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和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推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用水设施、设备等情况制定节水方案。

节水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措施、节水效果、雨水调蓄设施用地,以及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建筑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器具,采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后重新提请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应包括节水设施验收内容。节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节水设施要求的,或者建设项目擅自停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根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应当利用再生水而未利用的,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反馈日期:        

征求意见文件名称

《邯郸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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