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于2023年4月17日印发。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系统谋划推进我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2022年底省级总河湖长令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指南(试行)》,明确了河北省幸福河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各项任务实施的具体路径及方法。我省幸福河湖建设采取“市县建设、省级评价”的方式开展,依据《指导意见》和《建设指南》,省河长办制定了《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幸福河湖评价内容、程序及组织方式、评价标准等。
二、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水利部相关政策要求、系统梳理河湖保护治理相关标准及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评价办法》初稿。2022年11月初,书面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意见,结合反馈意见修改完善。11月上旬,组织召开《评价办法》专家咨询会,会议对我省《评价办法》相关内容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评价办法》可作为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工作的依据,会后结合专家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2023年2月上旬,组织部分市、县进行集中研讨,结合研讨情况进行了完善。先后选取不同类型的8条河流和2个湖泊进行了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分总则、评价内容和程序、等级划分和结果运用、附则等4章1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幸福河湖评价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价原则及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共2条。明确了评价内容为“行洪通道畅通、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河湖水体保护、河湖生态复苏、河湖文化传承、河湖管护、公众满意度”等七个方面,河流共26项具体评价指标,湖泊共25项具体评价指标,赋分细则中明确了各指标分值权重,评价程序为开展自评、提出申请以及评价确定三个步骤。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结果运用,共2条。明确了对河流、湖泊分类开展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上的评为幸福河湖,其中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幸福河湖、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四星级幸福河湖、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三星级幸福河湖,根据评定结果相应河湖河(湖)长公示牌可标注“河北省※星级幸福河湖”。
第四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幸福河湖一票否决、撤销称号、重新评定以及本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时间等内容。
《评价办法》共9个附件。附件1-4,分别明确了河流和湖泊的评分标准及赋分细则;附件5为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附件6-9,提供了幸福河湖申报材料相关模板。
政策文件:河北省幸福河湖评价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