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发文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 标题: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1日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 主题词:
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河北省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平衡测试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取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取、供、用、耗、排水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者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当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用水单元或者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量、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对水平衡结果和用水单位在取、供、用、耗、排水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定,挖掘节水潜力,提出可操作的节水改进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水平衡测试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用水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计划管理、台账登记、监督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单位按要求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年实际用水量超用水计划30%以上,经下达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需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及时开展的。

用水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开展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用水单位推荐或者指定第三方。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第三方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用水单位或者第三方应当按照测试标准,对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用水量及水计量率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分析研判用水合理性,挖掘节水潜力,并提出节水改进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平衡测试登记台账,下达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用于指导水平衡测试和节水统计工作。

水平衡测试登记台账主要包括:用水单位名称、所属行业、重点监控单位类别、许可水量、上年度用水量、上次开展水平衡测试时间、本次水平衡测试时间、测试机构、测试主要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时间等。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含)以下的,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主要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水平衡关系构建、用水全过程合理化分析、节水改进措施方案和结论建议等内容。水平衡测试报告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对水平衡测试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其中,对超用水定额用水、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水平衡测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划用水管理权限,对纳入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的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年度用水计划管理、节水载体和水效领跑者申报、取水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依据或参考。

十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第三方,应当对水平衡测试管理活动中知悉的用水单位的隐私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十五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其名下

第十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