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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河北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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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9日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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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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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河流水系(含湖泊)及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兴利调度服从防洪调度、区域调度服从流域调度、常规调度服从应急调度。

第四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黄工程、省管水库及闸涵等水工程及重要跨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下同)河流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黄工程、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桃林口水库和石津灌区的水资源调度计划,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开展相关事务性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务事务机构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资源调度指令,协助开展水资源调度技术巡查和技术指导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具有管理(调度)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供水、灌溉、应急水资源调度指令,做好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水文监测单位负责水资源调度相关的地表水监测、水文信息报送、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以及水文成果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落实调度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大中型灌区等重要取用水户当明确水资源调度实施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名单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并可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设区市河流水系,以及跨水系、跨设区市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县(市、区)的河流及调水工程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及时公布并更新。

第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列入省级名录的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务事务机构编制。列入市级名录的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设区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务事务机构编制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并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取水许可、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及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为依据,综合考虑再生水利用并与防洪、抗旱、航运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河流水系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三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应当包括总则、调水工程情况、供水范围与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调度管理、调度监督、保障措施、附则等。

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水情分析及预测、工情分析、调度原则与调度时段、可调水量分析,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量分配、调度计划安排、调度计划实施与监督管理、调度监测与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等。

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四条  设区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省管水库及闸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结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及重要取用水户需水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并抄相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河务事务机构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管水库及闸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结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及重要取用水户需水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情况及生态补水需要,制定年度生态补水实施方案。

生态补水实施方案应明确河湖生态补水水量目标、时间要求、责任单位等。

第十六条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

 调度实施

第十七条  调度指令是实施水量调度的依据,以调度指令形式下达,调度指令分为日常调度指令和实时调度指令。

日常调度指令是指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下达的调度指令,应当采取水资源调度通知书等书面形式下达。

实时调度指令是指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下达的调度指令,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等口头形式下达,并及时补发书面指令。

遇突发情况需要开展应急调度的,可先通过实时指令实施调度,并及时补发书面指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河务事务机构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下达调度指令。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要求,按照相关调度规程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结合工程安全状况,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

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细化工程调度目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河流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等原因,确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由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或原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纳入调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

汛期水资源调度应服从洪水调度。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度预警机制。

出现严重干旱、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降至预警水位(流量)、水工程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需要开展应急水量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调度预警,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目标的实现。

对于因过量取水对河湖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生态流量(水量、水位)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取水、加大水量下泄等措施,确保达到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目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生态补水实施方案,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和地下水涵养

禁止调水冲污,严禁以生态补水为名人造水景观,不得危及区域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单位应当对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加强水文监测和预报,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拟定的控制断面进行动态监测。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权限内的重要取水口进行动态监测。

控制性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监测和预报。

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形成水文监测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水量调度管理、水量监测预报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实现雨情、水情、工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每月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用水情况,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河务事务机构应当在跨设区市河流水系,以及跨水系、跨设区的市重大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所管辖范围内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河务事务机构报送水工程调度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流水系和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目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评估和调水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和河务事务机构受其委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达标情况,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水量)达标情况,水工程调度运行情况,调水工程供水情况,重要取用水户取用水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出现款所述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水量调度实施细则》《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水资源调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调度实施机构是指河北省水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