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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市水利局
  • 标题: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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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0日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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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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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冀南新区林水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局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现将《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1010

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邯郸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水利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任务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局党组领导下,统领、协调、指导全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研究确定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分析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局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负责办理局安委会日常工作。局安委办设在局监督处,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监督处主要负责同志任。

局安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本领域、本业务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工作要点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定期召开局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任务目标和工作举措。

(四)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五)依法指导或参与协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局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局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形势,起草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印发有关文件,并跟踪督促落实。

(三)组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工作,综合汇总水利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协调安全隐患整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

(四)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工作人员安全工作,协调局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统筹推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协助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局各处室、单位组成,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制度。分别是:

(一)会议制度

1.局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局安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安委全体成员或联络员会议。遇有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议题由局安委办研究提出,报局安委会审定。

2.局安委会全体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3.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分析研究水利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和调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4.参会人员一般按会议确定的人员范围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提前告知局安委办。

5. 局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由成员单位办理,办理结果按程序逐级反馈,并向安委办报备。

(二)联系制度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担任安全生产联络员,报局安委办备案。

联络员主要负责与局安委办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安全生产具体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递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措施

(三)文件签发制度

局安委会文件由局安委会主任签发局安委办文件由局安委办主任签发。

(四)情况反馈、通报及督办制度

1.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定期报告本单位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安排,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局安委会适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主要通报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情况、重点任务和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按照通报有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后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3.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随时跟踪督办进展情况,督促整改单位按期落实督办要求。整改完成后,局安委办组织整改复查。

(五)监督检查制度

1.局安委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督检查,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主要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进行。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

3.组成专门督查组,抽取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督查

4.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逐级上报

5.督查组做好督查记录,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局安委办建立督查档案,抓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6.督查结束后,通报督查情况。

7.局安委办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督查文件和资料。

(六)约谈、提醒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就整改问题和事项,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和提醒

1.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

3.各级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未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个必须要求,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的。

5.其它需要约谈、提醒的事项。

约谈内容是主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存在问题、问题原因及相关措施情况对被约谈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形成约谈记录,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及时反馈情况。

(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变化情况及时续报。

4.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制度。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单位每月6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向市水利局上报本地区、本单位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5.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或落实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7.各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

8.对安全生产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年初,由局安委会主任与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控制目标和管理目标。

2.根据《邯郸市水利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明确打分标准,印发考核通知。

3.组成安全生产考核组,对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控制目标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4.根据平时工作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局安委办梳理、汇总、研究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提交局安委会审定。

5.考核等次确定后,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实施奖惩。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