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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9

《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2019年12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12月19日市长签署第173号政府令予以公布,将于202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实行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市政府2018年制定规章计划。制定《办法》的意义在于,一是遏制开采地下水。按照水资源状况划分,人均水资源量不足500m3/年的地区属于严重缺水地区,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68m3/年,为全国平均水平的9%,属于资源性极度缺水地区。地下水长期超采容易引发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通过有效开发利用再生水,可以有效遏制开采地下水的情况。二是有效保护清洁水源。按照产业类型划分,我市属于重工业城市,高耗水高耗能企业较多,加重了我市的水资源负担。通过大力推广再生水循环利用,能够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依赖,可以大幅度降低自来水和地表水的消耗量,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在高耗水企业中推广使用再生水源,对我市清洁水源保护工作将起到决定性作用。三是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有效利用再生水是我市改善水环境质量,推动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目前,全市共有38个污水处理厂(不含村镇污水处理厂),其中主城区现有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3个,正在新建的2个,主城区再生水生产规模已达到26万立方米/日,主要用于园林绿化、道路清扫保洁、生态景观补水等。通过推动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在公共服务领域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可大幅提高我市再生水使用比例。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并参考了天津、哈尔滨、合肥、唐山等地关于再生水利用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
      《办法》共25条,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1条-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相关概念、职责分工、财政扶持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再生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6条-13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的编制、设施建设、保护范围等内容;第三部分为再生水利用(第14条-18条),明确了再生水利用范围、有偿使用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护(第19条-22条),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第18条)、管护要求、定期检查制度、日常检测制度等内容,同时列举了禁止行为(第22条);第五部分是法律责任(第23条-24条),针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一定数量的罚款,同时对破坏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引用了上位法的处罚条款;第六部分为附则(第25条)。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再生水的利用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含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以及生态景观等;(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
      这是制定本《办法》的核心条款,也是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集中用水大户(如厂矿企业)和分散用水大户(园林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等)大量使用地表水和自来水等清洁水源;另一方面,再生水水源大部分直排,利用效率很低。因此,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法》第十四条列举了应当使用再生水的3种情形。
      同时,该条款明确了使用的前提条件: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我市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正在逐步配套和完善,只有在再生水管网覆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车辆冲洗、公厕等应当使用再生水,既可以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也考虑了现实可行性。
      (二)关于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的限制措施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使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为了确保提高使用再生水使用比例,该条款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由于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项目使用的生产工艺不同,除再生水管网需满足接入条件外,从生产工艺方面对再生水使用会有一些不同要求,在技术条件上对再生水使用应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如果不能达到比例要求,该条款明确了限制条件,水行政主管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三)关于有偿使用制度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水费标准,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再生水水费。
      输配水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大量资金,建立良性、可持续的投入机制是保障再生水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除政府投入外,用水企业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设定了有偿使用制度,由价格部门核定再生水水费标准,在核定标准前,由供用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水费标准。这样规定主要考虑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再生水水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再生水水费标准需要履行相应程序,用时较长。另外,在再生水水费标准出台前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再生水水费价格有利于稳定再生水供水市场秩序,同时也有利于《办法》更好实施。
      (四)关于行政处罚条款
       针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再生水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三条设定了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程序纳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针对危及再生水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引用了《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处罚条款。
      这两个条款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符合市政府规章设定条件,其目的也是确保符合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保护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行,从而规范我市再生水使用秩序,提高再生水使用比例,改善水体环境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文件连接:《邯郸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