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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人:李林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次数:13744当事人基本情况: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21楼,负责人:张运政,男,职务:局长。 根据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擅自在滏阳河左岸冀南新区高臾村村南560米处建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在滏阳河左岸冀南新区高臾村村南560米处建房,经测量距离主河槽20米距离左堤130米的河滩地内,房屋南北总长17米,北侧房屋长8.5米、宽5米,南侧房屋长12米、宽5.5米,总占地面积108.5平方米,此行为严重妨碍滏阳河河道的行洪畅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章 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 第十七条执行标准“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二)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滏阳河河岸原貌。 2、处三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营业部(地址:邯郸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账号130016486080500058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69
邯郸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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