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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18 浏览次数:14240邯水罚决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邯郸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邯郸中华南大街和成峰路交叉口西行200米路南,负责人:董平顺,男,1981年出生,现任邯郸市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根据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擅自在滏阳河冀南新区高臾镇六街村村北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穿河管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滏阳河冀南新区高臾镇六街村村北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穿河管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具体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7日内拆除所擅自铺设的天然气管道,恢复滏阳河河岸原状。 2、处五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营业部(地址:邯郸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账号130016486080500058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69
邯郸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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