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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次数:15721

邯水罚决字[2019]第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北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520号,负责人:张运政,男,职务:法定代表人。

根据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公司)擅自将滏阳河电厂闸上游原滏阳河河道填平,建起两座二层活动板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擅自将滏阳河电厂闸上游约150米处的原滏阳河河道填平,经测量被填河道东西长93.4米,南北宽29米;所建活动板房共两座,每座板房东西长30米,南北宽6米,共两层,每层高3米,两座活动板房均距原滏阳河河岸仅0.5米,此行为严重妨碍滏阳河河道的行洪畅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规定。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和《邯郸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章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第二十八条执行标准“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滏阳河河道原貌。

2、处五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营业部(地址:邯郸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账号130016486080500058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3000069


邯郸市水利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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