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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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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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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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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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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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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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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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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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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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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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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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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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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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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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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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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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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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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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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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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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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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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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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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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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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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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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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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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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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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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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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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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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处(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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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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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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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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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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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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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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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至三十七、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20号令)第三、二十五至三十一、三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人大制定)第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四条、《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1994年市人大制定 1997年市人大修正) 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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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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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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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处(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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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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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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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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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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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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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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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七至七十二、七十五、七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二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水利部令第6号)第二、二十九至三十一、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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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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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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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处(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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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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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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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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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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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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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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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二至七十四、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八、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大制定)第三、二十至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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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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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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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服务处(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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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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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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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防洪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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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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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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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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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二十六、五十四至六十四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省人大制定)第三、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五至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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