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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10-12       文章来源:邯郸水利信息网      浏览次数:3139

 

 

办事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市水利局为工程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项目;
       2、建设前期工作已经落实,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文件;
       3、建设资金来源正当,数额达到年度投资计划的70%以上,能满足开工后连续施工的需要;
       4、项目法人已分别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图纸供图协议,已经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5、有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6、已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和“三通一平” 工作已经完成,现场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申办材料: 1、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等工程建设前期文件;
     2、银行出具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账户存款证明;
     3、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计图纸供图协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
     5、建设场地征地手续;拆迁和“三通一平” 完成报告。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审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许可决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开工申请报告。”
相关表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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