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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邯郸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4-16       文章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2614



邯郸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局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邯郸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邯郸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邯郸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6


 


 


 


附件:


邯郸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水利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际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部门和组织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党组、总支、党委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有关规定要求,对本级、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指导性意见。


    ()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


    ()支持并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县(市、区)水利局,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法规意识。


    ()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鼓励、支持水利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各项决定。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关键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水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和险情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法规意识。


    ()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与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落实会议决定。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订隐患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配备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利部安全生产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二)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十三)做好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符合水利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发布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较大及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各级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成员单位通报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和传达省、部、厅、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和要求。


    ()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计划、目标、措施和建议。


    ()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承办本级安委会(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委会(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审查认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招投标、评选先进时的安全生产资质,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负责水利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汇总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承办本级安委会(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处、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协调,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执行情况。


    ()筹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题活动方案。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运行投产等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水利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评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十二)监督检查租赁、用工等合同中应有的安全生产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监督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改进。


    ()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予以抵制、纠正和控告。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行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定。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


    ()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各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处、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1、办公室:指导协调水利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档案、保密、机要等安全工作。


2、人事部门:指导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时明确有关安全内容,指导督促因工()伤残抚恤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年度考核及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3、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安全生产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的落实,按照有关政策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经费,指导、监督和检查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和使用,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经本级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4、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水利勘测和规划设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5、水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水政执法检查,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监督检查水利技术标准法律条文贯彻落实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6、水资源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水资源、水环境安全监测,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安全有关工作。


7、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在大坝、病险水库、堤防、水闸、排水泵站、渠道、中小河流治理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的安全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开展水库安全蓄水专项检查;负责事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好水利工程稽查工作;协助搞好水利施工“三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8、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部门:指导农村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农田灌溉、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的安全措施落实,指导运行期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保持设施发挥效益。


9监察部门:受理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0、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并落实全市防洪、抗旱预案和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库、重点蓄滞洪区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和管理,制定防汛抢险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汛情、旱情提出重要工程的调度意见,并组织实施。


11、农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在建和运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质量和安全工作,参与农村水电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负责对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参与受监工程的质量事故分析。


13、水源调度部门:负责工农业等各类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生态水网管理部门:负责生态水网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机关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用水、用火、用电、饮食卫生、后勤财务和消防、车辆安全等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分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章  岗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市水利局安委会主任,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指导检查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分析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各个时段的工作任务,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三)签发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批准发布安全生产的规程和规范。


(四)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督促开展安全生产考核。


(五)定期组织召开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六)每年通报一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其他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局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自觉贯彻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定、签发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规章、规程、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持制定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


(四)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五)定期组织召开局安委会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其他副局长实行“一岗双责”,做好分管水利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为本县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本县区水利局安委会主任,负责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主持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督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审查安全生产计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督促开展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其他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本级安委会副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职责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副局长实行“一岗双责”,做好分管水利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水利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签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承诺书、责任状,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亲自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三)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


(五)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查处“三违”行为。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审定新工人、换岗工人的上岗合格证书。


(七)经常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生产场所、机械设备和安全卫生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八)做好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防治、研究工作,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加强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定期监测,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对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


    ()在组织新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做到“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负责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其他副职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做好分管水利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含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审查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在组织新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时,做到“三同时”(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处(科、室)管理的相关专业的水工程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对本部门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支持上级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


    ()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安全生产状态,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支持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参与本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定。


    ()必要时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处(科、室)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认真学习并执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安全用火、用电,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有权随时进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或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水利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有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发现有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对不符合保障水利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扣押。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


    ()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负责项目部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参与制订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本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负责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


    ()负责本项目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及时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贯彻执行本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负责对新职工(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组织班组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精心操作,遵守操作程序,做好各项记录。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四章  安全生产基层网络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按全员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单位可设兼职安全员。车间(工段、工区)设安全生产小组,由车间(工段、工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生产班组除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外,还要指定各方面素质好的技术人员、工人任安全员。班组安全员受车间(工段、工区)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安全生产小组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层网络成员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的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二)督促所在单位的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三)检查作业环境和生产设备,消除不安全因素。


(四)提出安全生产建议,传递安全生产信息。


(五)参加事故分析与研究。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基层网络主要活动


(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二)协助行政领导参与设备定级工作。


(三)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四)开展季节性、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五)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参与事故抢救、调查、认定及处理。


(七)参与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八)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报告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行业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人员安全目标,设备安全目标,环境安全目标及奖惩办法。目标能定量的用定量指标,不能定量的明确可操作性的定性指标,责任书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完不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奖惩条款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本责任制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责任制由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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