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闭窗口】

 

邯郸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水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0-04-16       文章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11905

邯郸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工业水权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邯郸市工业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邯郸市水利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1

邯郸市工业水权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工业取用水户开展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工业水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取用水户之间的工业水权交易。

第三条 工业水权交易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方自愿、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交易有序开展,鼓励跨行业交易。

第五条 交易的工业水权应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生产工艺、开展节水措施等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深层承压水的工业生产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出售方,取得工业水权的一方称购买方。购买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出售方、购买方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受理部门对交易主体、取水许可、节水情况、交易额度、交易期限、交易用途以及对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影响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交易主体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获得交易资格的出售方和购买方,可采取自主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进行交易。

第九条 采取自主交易形式的,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交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平台交易形式的,出售方、购买方分别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按照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购买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工业水权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的场所或机构,可借助省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依法自建。

第十一条 采取政府回购形式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可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也可以直接回购。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交易价格根据补偿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节水投资、计量监测设施费用等因素确定。交易所得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归出售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购买方获得工业水权后,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三条 交易完成后,出售方和购买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在工业水权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垄断市场等违规操作行为,给公共利益或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收费标准和政府回购工业水权管理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