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质。
申办材料:1.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办事程序:申请 受理 审查及组织论证 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4条;
4、《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