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农业灌溉为主的市管水库、河道、渠道中的水;
2、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主的市管渠道、河道、电灌站、排涝站、涵、闸等工程设施;
3、跨县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申办材料: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4、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决定书;
5、占用跨县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办事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实地勘察: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勘察,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