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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11-29       文章来源:邯郸水利信息网      浏览次数:3917
办事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在跨设区市的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
申办材料: 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避洪设施建设方案。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现场踏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5 日内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由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组织现场踏勘,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重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报省水利厅审批;
        3、许可决定:视情况由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组织专家组对避洪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级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2、国务院转批《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相关表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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