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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11-29       文章来源:邯郸水利信息网      浏览次数:3935
办事名称: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确需占用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
申办材料: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
     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
     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
     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事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根据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表格: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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