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影响较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论证报告。
申办材料: 1、从事上述活动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在河道的具体位置;
2、编制的防洪论证报告。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论证: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防洪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机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