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拟在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申办材料: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采砂设备及采砂人员的基本情况;
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采砂申请人应在采砂之前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审查;
3、专家评审:需要专家评审的,15日内由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组织专家对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
4、审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所在省河系管理机构核查;
5、核查:省河系管理机构收到审查意见后,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报省水利厅决定;
6、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水利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
7、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相关表格:(见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