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同意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拟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采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书(申请应明确具体采伐位置、采伐理由和绿化措施)。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
3、现场核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4、许可决定:市水利局向采伐单位或个人出具是否同意采伐决定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