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许可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领取许可决定。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相关表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