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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11-29       文章来源:邯郸水利信息网      浏览次数:5479
办事名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查同意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申办材料: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办事程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第2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2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4条;
4.《水利产业政策》第31条;
5.《水利部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相关表格:(见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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