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取水许可审批
办理类别:承诺件
办事条件:1、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次;
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规划。
申办材料: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 申请理由;
(3) 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4) 取水的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5) 水源及取水地点;
(6) 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7)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8)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事程序: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一、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依法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论证报告书评审;
二、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三、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凿井;井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核定取水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取水许可证: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五、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
3.《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3条;
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3条。
相关表格:(见资料下载)